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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 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 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现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二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市县、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奖补。各市、县(市)负责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是指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负责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江苏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负责制定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定期发布各设区市、县(市)及高校院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企业吸纳技术成果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服务绩效等信息。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第八条 鼓励技术交易单位做大做强。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标准予以奖补。鼓励技术成果优先在省内转移转化,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按 150%的比例计算奖补额度。

  第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和高校院所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开展优质服务。按照全省每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 0.5万元的比例确定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总额,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根据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相关情况给予奖补。

  第十条 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成果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本地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左右予以奖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转移吸纳方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左右给予奖补。各设区市、县(市)应足额保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对各市、县(市)按因素法予以补助。分配因素主要有:地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总额、地方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比重的增长率、地方技术交易额占全省比重的增长率、地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及参与全省技术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立本地区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补办法,联合省奖补资金,及时向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发放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根据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吸纳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奖补,每年 4 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各设区市、县(市)科技部门和有关机构。

  第十五条 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等通过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及时提交资金到账发票、佣金支付发票(扫描件)等实际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获得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绩效奖励的不少于 50%。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未兑现或发放不及时的设区市、县(市)将给予督促或通报,情况严重的,收回省补资金;收到举报投诉时,有权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签订各方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领取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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